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本会名称“全日本中国朝鲜族联合会”。英文名称为General Association of

Korean Chinese in Japan(简称:GAKCJ)。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日中国朝鲜族各团体组成的联合体,是以促进在日中国朝鲜族同胞

的友谊、团结、互助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民间团体。

第三 宗旨

继承和发扬中国朝鲜族的优良传统,基于在日中国朝鲜族的自主自立精神,促进各团体的沟通与互助协力,构筑健全的朝鲜族社区,为各地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 事业

根据前条的宗旨,本会以遵守中日两国法律为前提主要进行以下事业。

(1)继承和发扬中国朝鲜族优良传统。

(2)促进在日本中国朝鲜族各团体间的沟通和互助协力,促进在日本中国朝鲜族的友谊、团结、互助。

 (3)支持和支援在日本中国朝鲜族及在日中国朝鲜族团体所进行的各种公益事

业。

 (4)与世界各地的朝鲜族社会进行沟通与互助协力,在国际国际社会加深对中国朝鲜族的理解和友好交流。

 (5)致力于保护在日本中国朝鲜族同胞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朝鲜族在日本

社会地位和形象。

 (6)与关心中国朝鲜族的团体和个人进行积极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国际友好共

   存的舞台,在全球化时代创造最大限度发挥中国朝鲜族潜力和可能性的环

境。

(7)进行符合本会的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五 事务局

本会将总部的事务局设在东京都内。

  第六条 名义的使用

以本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必须事先得到本会理事会的承认。

第二章

第七 资格   

(1)本会会员为赞同本会宗旨的在日中国朝鲜族团体。

(2)关心中国朝鲜族,希望与本会进行交流与合作的朝鲜族以外的团体与个

人,可以作为友好团体、友好人士参加本会的活动。但无权参加内部理

事会。

(3)其他在理事会上被认可的人

第八退

  申请参加本会的在中国朝鲜族团体,向本会理事会书面申请,得到理事会的承认后入会。加入本会的时候要支付入会费。从本会的退会是自由的,但需要提前

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得到理事会的承认。

第九 义务

(1)会员团体有权参加本会的运营,并可参加总会。通过推荐的理事人员,在本会理事会中可以行使表决权。

(2)会员团体有义务遵守本会的规章,执行总会和理事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

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 员资格的

(1)提交退会申请得到理事会承认

(2)会员团体解散

(3)被本会理事会决议除名

第十一 禁止事

(1)损害在日本中国朝鲜族的名誉,或者违反本会的宗旨。

(2)不遵守中日两国法律。

第十二

严重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的会员团体、个人,经本会理事会的表决(需要出席理

事三分之二的同意)取消会员资格,或者停止一段时期的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 组织构

 本会设有总会、理事会、执行部、监事、顾问、女性・次世代委员会、咨询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 总会

总会作为本会的最高决议机关,划分为定期总会和临时总会。

(1)定期大会每年2月举行。

(2)临时大会在有会长及理事会的决议时召开。

(3)大会由会长召集,在大会召开2周前将议题及时间、地点通知会员团体。

(4)会员团体的干部、会员可以参加大会。

(5)总会的议长由理事会指定。

   第十五 总会

总会审议下列事项,得到参加者过半数的赞成后通过。

(1)章程的制定・修订

(2)理事、监事、执行部干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承认

(3)理事会的事业报告和预算,决算的审议

(4)其他理事会所提交的案件的审议

 第十六 理事

(1)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执行机构,运营本会的事业,对总会负起责任。

(2)理事会由各会员团体各推荐若干理事来构成。理事任期2年,可以连任。

(3)理事会为了反映在日中国朝鲜族社会的多样性,经过推荐在日本中国朝鲜

族优秀人物中可以选出理事。

(4)理事会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5)理事会以理事半数以上的出席成立,决定事项经过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的表决有效。

(6)为了理事会的有效运营,由会长、副会长、事务总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长组成执行部,协商理事会的日常业务并执行。

第十七 理事职务

理事会作为本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商讨、决定并执行以下事项。

(1)制定章程及其修订方案

(2)制定并执行本会的运营方针及事业计划

(3)制定并执行本会的预算、决算

(4)理事、监事、执行部成员、特别委员会委员的选出、罢免

(5)决定会员团体审查及入会、退会

(6)决定其他各种事项

第十八 行部的

(1)会长1名

(2)副会长10人以内。根据需要设置一名首席副会长。

(3)事务总长1名

(4)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

 第十九 行部成员职务

(1)会长代表本会,召集总会、理事会,统筹本会的活动。

(2)副会长助理会长。

(3)事务局长协助会长负责本会的日常运营,执行理事会决议。

(4)各专门委员长协助会长,负责主管部门业务。

 第二十 行部成员出和任期

(1)会长从理事中由理事会选出,得到总会的承认。任期为2年,连任一次为限。

(2)副会长从理事会指定的会员团体推荐的副会长候选人中由理事会选出,得到总会的承认。副会长的任期为2年,可多次连任。副会长有理事的资格。

(3)事务局长从理事中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出,得到总会的承认。事务局长 的任期为2年,可多次连任。

(4)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由理事中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出,得到总会的承认。各专门委员长的任期为2年,可多次连任。

第二十一

(1)本会设两人以上监事职务。

(2)本会的监事由执行部协商,从团体会员中推荐合适的人物,由理事会选出,

得到总会的承认。任期2年,可多次连任。

(3)监事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情况,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顾问和名义会长

  • 根据本会的需求,经过会长的提名、理事会和总会的承认,可以设若干名

顾问

(2)顾问接受理事会的邀请,可以参加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

举权。

(3)顾问的任期为2年,可多次连任。

第二十三 专门员会

(1)反映在日中国朝鲜族的多样性,为本会的平衡运营设置女性・次世代委员

会、咨询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2)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详细情况,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 财务

 第二十四 经费

本会经费如下

(1)会员团体的入会费:1万日元

(2)理事年会费:2万日元

(3)监事、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等的年会费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4)由在日本朝鲜族及朝鲜族关心者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 经费的用途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及其业务费用。

第二十六 年度

本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到12月。理事会将在各会计年度结束后向会员团体报

告预算执行及经费收支状况。

第五章

  第二十七

(1)本会章程在2019年9月8日大会上通过,生效。

(2)本会章程的修订经过总会的审议。

(3)本会的章程最终解释权由理事会所有。

(4)本会的发起设立团体如下(首字母顺序)

朝鮮族研究学会
长春工业大学日本校友会
和龙高中日本校友会
龙井高級中学日本校友会
KCJ正阁会
日本関西朝鮮族总会
日本登山愛好家协会
日本朝鮮族文化交流协会
沈阳朝鮮族第一中学日本校友会
WORLD OKTA 千葉支会
延吉市第二高中日本校友会
延辺一中日本校友会
延辺大学日本校友会
在日朝鮮族経営者协会
在日朝鮮族足球协会
在日朝鮮族心睦会
在日朝鮮族女性会&东京泉学校
在日朝鮮族排球协会
在日长白山高尔夫球友会
 
 
*特別团体
向日葵艺术团
亚洲人材研究所
在日本朝鮮族情報SHIMTO传媒